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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山东省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管理办法》

1 时间:2015-12-01

    2014年11月10日,省政府第42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了《山东省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2014年11月18日,郭树清省长签发第281号省政府令予以公布,自2015年1月1日起实施。现就《办法》解读如下:
一、《办法》修订的必要性
无规定动物疫病区(以下简称无疫区)是指具有天然屏障或者采取人工措施,在一定期限内没有发生规定的一种或者几种动物疫病,并经验收合格的区域。通过建立无疫区来逐步控制和消灭动物疫病既是世界各国的通行做法,也是我国兽医管理与国际接轨的重要标志。1998年以来,我省先后开展了胶东半岛、黄河三角洲、济宁市和济南市无疫区建设。为加强无疫区建设和管理,2003年4月10日,省政府发布了《山东省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管理办法》,自2003年6月1日起实施,并于2010年对部分条款进行了修订。《办法》发布实施以来,对于加强我省无疫区建设管理,建立健全无疫区疫病控制、疫情监测、防御屏障、防疫监督和标准化生产等五大体系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是,随着形势的发展,《办法》的实施遇到了一些问题,已经不能完全适应无疫区管理工作需要:一是《办法》是在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山东省动物防疫条例》的基础上制定的,2007年8月30日国家重新修订颁布了《动物防疫法》,2010 年农业部发布了《动物检疫管理办法》,对无疫区建设管理有了新规定,《办法》需要进行相应的修改完善;二是我省自2006年起进行了兽医管理体制改革,部门分工和职责有了较大变化;三是胶东半岛无疫区评估认证工作所涉及的指定通道、动物检疫等多项内容需要制度支撑;四是无疫区建成后的运转与管理需要制度保障,《办法》中动物防疫及其监督管理制度需要进一步完善。因此,为维护法制统一,加强无疫区管理,预防、控制和扑灭规定动物疫病,促进畜牧业发展,保护人体健康,维护公共卫生安全,需要对《办法》进行修订。
二、《办法》修订的主要内容
《办法》共7章45条,对原《办法》进行了较大修改,修改的主要内容是:
(一)强化了政府责任。《办法》明确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责任,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加强对无疫区管理工作的领导,将无疫区建设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实行考核奖惩制度,加强基层动物防疫队伍建设,健全完善动物防疫体系,保障工作经费。同时明确了畜牧兽医主管部门以及发展改革、财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等相关部门的职责,强化了无疫区建设和管理的领导和组织保障。
(二)完善了规划建设内容。参考农业部《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评估管理办法》等要求,《办法》完善了无疫区规划建设的内容:一是增加了无疫区建设规划制度,明确了建设规划编制主体、依据和报批程序,为无疫区建设提供了依据和指导;二是完善了无疫区建设标准,无疫区建设达到规定标准的,由省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按规定向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申请评估认证;三是增加了动物隔离场所、无害化处理场所及收集体系的组织建设规定,为无疫区有效运转奠定了基础。
(三)强化了动物疫病预防与控制措施。《办法》完善了动物疫病预防与控制措施,重点强化了饲养经营业主的责任:一是对饲养方式进行规范,要求无疫区内实行动物标准化、规模化饲养,限制动物散养、混养,逐步取消中心城区动物交易市场,从源头上预防和控制动物疫病;二是增加了风险评估制度,要求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定期组织对规定动物疫病状况进行风险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制定或者调整相应的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措施;三是强化了饲养经营业主的主体责任,规定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履行动物疫病强制免疫、无害化处理等义务;四是增加了动物疫情的报告、通报和公布制度,完善了规定动物疫病控制应急预案制度。
(四)完善了动物和动物产品检疫制度。根据《动物防疫法》等法律法规,参照农业部《动物检疫管理办法》,《办法》完善了动物和动物产品检疫制度:一是明确了向无疫区输入易感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程序和要求,强化了无疫区动物交易市场的管理,明确规定禁止交易来自非无疫区的易感动物;二是强化了过境无疫区的易感动物、动物产品管理,明确规定运载工具应当采取相对封闭的生物安全措施等;三是增加了暂停输入易感动物和动物产品制度。
(五)完善了监督管理制度。为了加强动物防疫监督管理,及时查处违法行为,《办法》作了以下规定:一是增加了指定通道制度,规定运输易感动物、动物产品进入或者过境无疫区的,应当经省人民政府规定的指定通道出入,接受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的监督检查和防疫消毒;二是增加了落地报告制度;三是明确了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监督管理职责和权限;四是规定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职责,要求共同做好无疫区管理工作。
(六)强化了法律责任。为了维护无疫区建设成效,有效制止违法违规行为,《办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加大了对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一是增加了对在无疫区内动物交易市场交易来自非无疫区易感动物的处罚;二是增加了对易感动物、动物产品违反规定输入或者过境无疫区的处罚;三是增加了对货主或者承运人违反落地报告制度的处罚。